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者都非常重视公司法的立法工作。澳门在进行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中,也一直把公司的立法工作放在比较优先的地位,早在1989年便着手澳门公司法草案的起草。经过多年努力,于1999 年11月1日生效的《澳门商法典》终于就澳门公司的法律制度作出了专门和系统规定,这是澳门公司法的基本渊源。除此之外,澳门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定,如《澳门商业登记法典》中有关公司的登记的规定等,亦是澳门公司法的渊源。综观本地化后的澳门公司法,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的特点。
一、采取了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
公司法的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制定狭义或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时所采取的立法体例。所谓狭义或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相对于广义或称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而言,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体例编撰并以法典形式出现的以公司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性法律,而广义或称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除包括狭义或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一切法律规范中有关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规定。
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立法体系的不同,公司法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单行法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和绝大多数实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其公司法都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即就所有公司或者某一种公司的各种法律问题,系统或专门地规定在一部公司法律中。英国1944年《公司法》、法国1966年《商事公司法》以及中国內地1994年《公司法》等均是单行公司法典。
二是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只有统一的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其中有的国家便将公司法作为其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最典型的国家是瑞士和意大利,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的第5编便规定了公司制度的有关內容。
三是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或地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都制定了商法典,公司法则是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澳门是实行民商分立的地区,本地化后的公司法采取了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即将公司法律制度作为商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公司法本地化的过程中,澳门政府最初采取的是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即起草专门的《澳门公司法典》草案。后因澳门商法典的本地化亦同时进行,澳门政府又将《澳门公司法》草案的內容作为《澳门商法典》草案的组成部分,即由单行的立法模式改为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将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地化后的《澳门商法典》第二卷“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的第一编为“公司”,专门系统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內容规定便是狭义或称形式意义上的澳门公司法。
二、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定公司的四种法定类型
公司的法定类型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律对其所调整的公司所作的分类,即根据该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律的规定,公司的种类有哪些。从世界范围看,常见的公司法定分类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以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二是以公司的管辖系统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二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四是以股东掌握股票的对象及其股票转让方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或叫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中,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传统的法定分类法,也是常用的法定分类法。
《澳门商法典》第174条第一款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论其所营事业为何,均为公司。”这一规定表明,在公司的法定类型上,澳们公司法坚持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传统分类法,以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将公司分为以下四种:
1.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上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所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系指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所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系指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每一股东对公司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可向任何一个股东要求全部清偿。
2.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澳门商法典》的规定,两合公司又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凡公司资本分成均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方式出资的两合公司便是股份两合公司,除此之外的两合公司便是一般两合公司。
3.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澳门商法典》的规定,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30人。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澳门商法典》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至少有三名以上的股东。
三、立法肯定了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又可分为设立时的一人有限公司和设立后的一人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公司设立时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后者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复数,设立后因股东变化成为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司,其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产物。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传统的公司立法和理论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不仅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而且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股东人数的情况作为公司法定的、强制性的解散事由。但是,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公司的社团性受到了种种冲击。首先,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无可避免地存在。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资额由复数股东持有,但实质上公司出资额的持有人只有一人,其他股东不过是挂名股东而已,即此种公司的股东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数额的规定,但实质上其他股东不过是一个股东所拉来的凑数股东。挂名股东大多是真实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人员。这种公司的出资实际上都是由一个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也完全是一个股东操纵,有关公司的机关、表决等都是徒具虚名。这种现象使公司的社团性大打折扣。其次,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对有限责任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个人企业主为了避免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受企业经营的威胁,避免因一次经营的失利而倾家荡产,他们强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举办的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使其个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分离。因此,一人公司的呼声甚高。再次,学者为一人公司制造理论,如德国学者拉特娜提出的“企业本身论”认为,公司企业一旦成立,即脱离股东的支配地位而独立存在,成为国民经济的单位。因此,所有的公司都可適用“企业本身论”,一人公司同样也可以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使其法人和有限责任化。正是基于上述需要和可能,一人公司逐渐被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判例所承认。
《澳门商法典》在对待一人公司的问题上,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不过,《澳门適法典》仅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给予了肯定,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承认其设立时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存在。根据《澳门商法典》第390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自然人可设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且在公司设立时仅以其为唯一的权利人。这一规定表明,在澳门,只有自然人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不能作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此外,《澳门商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还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数目减至一人或两合公司仅有一名非为法人的无限责任股东时,可在90日內依法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澳门商法典》在对待一人公司的态度上,可以说是顺应了个人企业公司化的发展潮流,它不仅承认设立时的一人有限公司,还承认设立后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采取严格准则主义来规范公司的设文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由于公司的设立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设立原则。
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采取甚么样的原则,从世界范围上看,当今主要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三种情况。所谓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事先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所谓准则主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公司的设立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凡当事人欲设立公司,仅需按照法律准则所规定的条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为公司,不必在设立之前向行政机关申请核准。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实际上是对准则主义的完善,它一方面用法律严格规定设立公司的条件和加重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公司的外部监督,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并避免公司的滥设。其中,严格准则主义是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设立公司时较为普遍奉行的原则,因为它既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所遵循的自由、平等原则,又使公司的设立规范化、有序化、平等化,同时,还有效地防止了公司的滥设,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
澳门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主要采取了严格准则主义。根据《澳门商法典》第179条的规定,除非公司所营事业依法需要获得许可外,一般而言,公司只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予以登记便可。因此,在澳门,只有所营事业依法需要获得许可的公司,其设立是采取核准主义外,其余的公司,其设立均采取严格准则主义。
五、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确定资本制
公司的资本,又称公司的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资本是公司设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它既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担保的财产基础。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资本作了规定,澳门公司法亦不例外。
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向有确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分。所谓确定资本制,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的一种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设立当时所发行的股份数,该股份总数不必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或募足,而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隨时发行新股,以摹集资本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其中,确定资本制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澳门公司法亦实行资本确定制。 资本确定制一般由以下三大原则构筑: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应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澳门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体现了上述三大原则:
首先,《澳门商法典》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別不得低于澳门币25,000元和1,000,000元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资本、缴付方式及期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载明股份的票面价值及数目;在公司资本额仍未完全认购,以及已缴资本仍未达到公司资本额25%之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设立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
其次,《澳门商法典》规定:如因第三人的正当行为等事实令公司丧失对股东所给付的财产的权利,股东应于有关事实出现后八日內,以现金缴付其出资的票面价值;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缴付的金额,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价值;有限公司因取得自有股而令资产净值低于公司资本额、法定公积金及章程规定的强制公积金的总和时,不得取得已缴足股款的自有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取得超过相当于其资本额10%的自有股份,且不影响章程禁止性或更有限制性规定的適用;在根据法定规则编制及通过的有关营业年度帐目中,经扣除公司资本额与扣除已并入或将并入该营业年度的法律或章程不允许分派予股东的公积金后而得出的数额为公司盈余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
再次,《澳门商法典》规定:公司增加和减少资本均须由股东会决议,并作出决议,而且非因亏损而作出的减资仅得在公司的资产净值至少超出资本、法定公积金及章程所定的强制公积金的总和20%的情况下议决,同时,该资产净值须以核数师或核数师合伙编写的报告书证实等,这些有关公司增减资产程序的严格规定,反映了资本不变原则。
六、分权制衡的公司机关设置模式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必须通过由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和实施行为,这种达成公司意思表示并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就是公司机关。公司机关是公司健全运作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的活力机制所在,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包括澳门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机关。
关于公司机关的模式,现代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大多仿照政治上的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和司法(法院)三权分立模式来构筑,最为典型的是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別作为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日常经营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利,确保公司作不背离股东目标的有效率的运转。澳门公司法亦采取了上述这种分权制衡的公司机关设置模式。根据《澳门商法典》第214条的规定,公司机关包括了股东会、行政管理机关和监事会或独任监事。其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可就公司的一些根本事项诸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章程的修改等作出决议;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关,就公司的事务享有管理权和代表权;监事会或独任监事是公司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司事务进行监察。
在公司机关的设置模式上,澳门公司法除规定了分权制衡式的股东会、行政管理机关和监事会或独任监事三机构外,还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广泛采用的公司秘书制度,规定了公司秘书这一公司机关,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办事效率,简化管理程序。根据《澳门商法典》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公司,必须设有公司秘书:
(1) 有十名或十名以上的股东;
(2) 发行债券;
(3)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4) 以一人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5) 公司资本额、资产负债表的金额或收入逾总督以训令确定的限额。
非处于上述情形的公司亦可指定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的职能主要是证明和认证公司的有关决策、人员选任和执行业务等文件及其程序上规范与否,在公司管理方面享有广泛的权限。公司秘书可以由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公司职员、律师出任,但公司秘书不得以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和公司秘书的双重身份参与同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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