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1年4月1日宣布与西班牙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签署协定。
这也是香港签订的第20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此前,香港已先后与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和葡萄牙等贸易伙伴签订全面性协定。
在没有该协定的情况下,西班牙居民在香港所赚取的收入会同时被香港和西班牙征收入息税。西班牙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须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在香港所缴的税款,可以从西班牙所征收的相关税项中抵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此外,香港居民若在西班牙收取当地以外常设机构的股息收入,预扣税率将从20%下调至10%为上限,而若受益人为公司(合伙除外)而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最少25%的资本,股息预扣税税率更会降至0%。
而目前现时西班牙向香港居民征收的19%利息预扣税税率将会以5%为上限;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亦会由现时的24%降至以5%为上限。从西班牙常设机构汇往外国总公司的税后利润,香港居民可以豁免现时须课缴分支机构的利润税。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来西班牙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较低的香港税率缴纳香港利得税,目前香港居民从西班牙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也将豁免在西班牙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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